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1788号之一
原告: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柳泉北路1877号天齐汽车博览园11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YQDM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062974417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178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604********)存款2686075元。2022年9月20日,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保证金2686075元,并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604********)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