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某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548号
申请人: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县柳泉路1877号天齐汽车博览园11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YQDM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40965828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为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2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3580元,已由申请人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