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3民初234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某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某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