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902执49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101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濮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村东街村民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丰某,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泰宁某有限公司申请濮阳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2025)豫0902民初4554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140879.2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濮阳某有限公司与本院(2025)豫0902执3896号的被执行人相同,两案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为便于执行,本案可并入(2025)豫0902执3896号执行案件中一并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5)豫0902执3896号案件执行;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