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11民初106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诉讼中,某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回购款100万元。2026年4月10日,因双方庭外协商,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