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9710号
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镇永胜建材经销部。
经营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镇永胜建材经销部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镇永胜建材经销部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镇永胜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镇永胜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计1395元,由原告迁西县金厂峪镇永胜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