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402民初20533号
原告:茂名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茂名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8268983.7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珠海市某有限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发包方,被告系涉案工程的总包方,2014年9月17日,原告作为分包方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T**),约定工期为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3月14日,合同价款为3760000元,该合同还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原告如期完工后,涉案工程于2016年8月16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上述工程现已投入使用。经各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最终于2019年10月11日确认了工程结算金额为38146732.18元,已付金额29877748.48元,未付金额为8268983.7元。被告向原告开具的多张支票均因被告的账户余额不足导致该支票不能兑付。则被告尚欠工程款8268983.7元。2021年2月4日,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杨某以被告、发包方为被告、原告为第三人向贵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粤0402民初**号。贵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确认未付工程款8268983.7元,贵院认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向被告主张工程款无合法依据,驳回实际施工人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并未确定,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讼请求。现由原告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提起本案诉讼,请法院依法查明后进行裁判。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珠海**项目部工作联系单;3.竣工验收备案表;4.结算付款汇总表;5.(2021)粤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辩称:工程款金额确认,原告的期票需要当庭收回,作为我方未付款金额。被告所开出的期票今日为止全部作废。原告所欠的工程款发票在判决后需交还被告。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完工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合同价款含税总价为37600000元。合同价款分期支付,其中结算款自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消防联动调试验收合格、且原告提交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后4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合同任一分项工程的保修期届满后,原告提交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后7天内,支付保修期已届满的该分项工程结算总价5%的质保金。
2016年8月16日,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涉案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原告提交了一份2019年的《结算付款汇总表》,其中载明涉案工程合同金额为39175660.72元、结算金额为38146732.18元、已付金额为29877748.48元、未付金额为8268983.7元。
庭审中,原告已将其持有的被告开具的期票,现场交接于被告。原、被告确认本案无论是防水工程还是其余工程质保期均已届满,质保金均达到支付条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恪守诚信,依约履行。依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被告也确认尚欠原告8268983.7元工程款,被告在庭审中已收回其向原告出具的期票,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共计8268983.7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茂名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6898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83元,由被告某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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