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申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办事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5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申请人再审申请书中误写为第三项)、第九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5761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被申请人隐瞒了一个重要事实证据,最新调查了解二十二冶海外公司在2019年12月9日已经把申请人的借调关系转回被申请人处,但被申请人拒不向申请人提供调转关系复印件。被申请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申请人系被迫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支持了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成立。2019年9月2日申请人发生工伤回国治疗,被申请人拖欠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14日工资、不发工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或生活费。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在印尼德信项目期间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4日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拖欠2018年度年假工资,有2020年12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8005号民事判决书为证。四、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回国治疗工伤为私自回国,不给申请人安排工作,认为申请人是旷工、不给开离职证明。扣申请人毕业证、职称证等,造成再就业受阻,享受不了失业保险待遇。被申请人未停止申请人的社保目的是将申请人的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用在被申请人的工程项目上,但一直未给申请人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审查的范围是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当事人未予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本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事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三、九项的规定。 本案申请人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仅主张被申请人在一审法院隐瞒了已将申请人的借调关系转回被申请人处的重要事实证据,但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故申请人主张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依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庭审中陈述的意见,对本案基本事实所做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上述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庭审中质证,故申请人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意见,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申请人虽然依据上述规定申请再审本案,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的,故该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经查阅一审卷宗,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申请人也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故申请人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其辩论权利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