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12执异109号
申请人:烟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61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后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为(2022)鲁0612执9**号。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烟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烟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通知被执行人。为此,申请人请求将(2022)鲁0612执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烟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涉案债权已由烟台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转让给烟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已履行通知义务。因此,申请人烟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烟台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2022)鲁0612执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