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302民初7662号
原告:秦皇岛利合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秦皇岛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秦皇岛利合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利合祥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秦皇岛利合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