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73民初582号 申请人: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湖北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公司)与被告***、***、浙江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亿咖通公司)、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湖北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亿咖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泰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亿咖通公司、***、***、湖北亿咖通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博泰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7月18日提供了等值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泰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