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3民初582号
申请人: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应臻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子瑜。
被申请人:曾永强,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被申请人:湖北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沈子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公司)与被告沈子瑜、浙江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亿咖通公司)、曾永强、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弘公司)、湖北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亿咖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博泰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亿咖通公司、光弘公司、湖北亿咖通公司生产的车载信息娱乐总成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吉利FE-3A、FE-5A、FE-7A、NL-3A等车型,以及安装在前述车载信息娱乐总成产品中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保全被申请人光弘公司经营场所内涉及的车载信息娱乐总成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吉利FE-3A、FE-5A、FE-7A、NL-3A等车型以及产品对应软件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订单、生产记录等财务资料;保全被申请人浙江亿咖通公司经营场所内涉及的车载信息娱乐总成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吉利FE-3A、FE-5A、FE-7A、NL-3A等车型以及产品对应软件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订单、生产记录等财务资料;保全曾永强电脑中涉及的DLS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申请人博泰公司为上述证据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40万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博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保全被申请人浙江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湖北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载信息娱乐总成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吉利FE-3A、FE-5A、FE-7A、NL-3A等车型,以及安装在前述车载信息娱乐总成产品中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
二、保全被申请人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涉及的车载信息娱乐总成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吉利FE-3A、FE-5A、FE-7A、NL-3A等车型以及产品对应软件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订单、生产记录等财务资料;
三、保全被申请人浙江亿咖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涉及的车载信息娱乐总成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吉利FE-3A、FE-5A、FE-7A、NL-3A等车型以及产品对应软件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订单、生产记录等财务资料;
四、保全被申请人曾永强电脑中涉及的DLS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