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2民初211号
原告:烟台云都海鹰无人机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蓝海路**蓝海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万准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香水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世杰,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烟台云都海鹰无人机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万准测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云都海鹰无人机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云都海鹰无人机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云都海鹰无人机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烟台云都海鹰无人机应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