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7816号
原告:长沙广xx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广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长沙广xx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广xx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广xx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