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广缘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长沙广xx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7816号 原告:长沙广xx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广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苗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长沙广xx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广xx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广xx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