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91民初313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女,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某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