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34民初1632号
原告: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太好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一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增林,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清河县恒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霍红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