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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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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7192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熊尚宽,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上述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严誉,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1558号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023XC。
法定代表人:藤原宪太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上虞壹指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恒利路207、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93309487F。
法定代表人:何铁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龙,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上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龙山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5190034。
法定代表人:骆左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皓,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尚宽与被告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壹指通广告有限公司、浙江上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尚宽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尚宽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尚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尚宽负担。
审判员周丹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