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精捷测绘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精捷测绘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81民初387号 原告:***,男,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衢州精捷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城北环城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30757296XR。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毛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山市清湖街道毛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881ME02189839。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精捷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捷公司)、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毛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毛塘村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争议较大,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精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毛塘村委诉讼代理人***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精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精捷公司出具的《S315连接线征地清湖街道毛塘村2队分户图》涉及图标中第1号、第2号、第X2号、第3号、第X3号、第4号、第23号、第43号、第50号、第67号地块及涉及原告位置应标注面积而未标注面积的测绘错误;2、判决确认被告精捷公司出具的《S315连接线征地清湖街道毛塘村2队分户面积表》涉及原告及相关联户的面积错误;3、判决被告精捷公司重新出具、被告毛塘村委配合被告精捷公司重新出具《S315连接线征地清湖街道毛塘村2队分户图》及《S315连接线征地清湖街道毛塘村2队分户面积表》;4、判决被告精捷公司赔偿原告因出具错误图表给原告方造成的差旅费损失、误工费损失、其他合理支出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5、判决被告毛塘村委对被告精捷公司向原告承担的2万元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因规划S316(里坞)-S315(十村)连接线一期建设项目需要,江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人对包括原告所在的清湖街道毛塘村部分土地进行征收。被告精捷公司作为该次征地的测量单位出具了《S315连接线征地清湖街道毛塘村2队分户面积表》和《S315连接线征地清湖街道毛塘村2队分户图》。被告精捷公司出具的分户图违背事实,分户图偏移了实际山形位置、区别对待十号红线(2011至2012年左右被人非法出售给江山开发区管委会)面积、将此前已被征用的土地计算面积等等错误,针对被告分户图表的错误,原告多次找被告精捷公司和被告毛塘村委沟通反映,但虽分户图有所修改,却是越改越错。最终被告精捷公司仍依照错误的分户图制作了错误的分户面积表。2021年7月,原告通过律所向被告精捷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更改错误并重新出具测绘图,被告精捷公司收函后未予重新出具。因分户图表错误实在明显,致使原告的面积和征地款迟迟无法确定。2021年12月,在征地执行单位清湖街道办事处的协调下,被告毛塘村委和原告协商不按照被告精捷公司出具的分户图表结算,按照暂估的方法先确定面积和征地款,原告本次征用的最终面积和征用款根据今后查实的情况多退少补。原告认为,被告精捷公司作为一家专业测绘公司,尊重事实依法测绘是其起码的要求,其出具的相关错误图表应当得到更正,其错误出具分户图表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毛塘村委作为知情真相基层组织,涉嫌授意被告精捷公司出具虚假测绘图表,在被告精捷公司出具的图表明显错误但放任错误的延续,应当对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精捷公司辩称,一、被告精捷公司的测绘数据不能作为原告和征收方计算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不是被告精捷公司的测绘时左移界址的错误,而是因原告不断地推翻自己曾经指认的界址,原告与相邻方存在界址纠纷所致。二、原告与相邻方的界址纠纷是林地权属纠纷,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江山市人民政府处理,而不应由被告精捷公司经测绘解决。三、原告与江山市清湖街道毛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12月5日达成《协议书》,该《协议书》第4条对原告最终应支付的征地面积的处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涉及本次征地的人户按照1994年分山时的标准确定面积(人均295平方),对本次征用的面积据实测量,本次征地涉及的各户实际征地的最终面积按照当年分山的人口计算的总面积扣除经实测未征收面积为准,***户同意和其它各户按照本条约定多退少补,如本次征用和未征用总面积与征用的与当年分山总面积有出入的,据实调整。若本次测量的总面积超出当年分山总面积的,多出的面积归第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若本次征用和未征用总面积和少于当年分山总面积的,不足面积按当年分山人口均摊”,该《协议书》充分地证实,原告与其他人的权属纠纷已得到了妥善处理。综上,所谓的“财产损害赔偿”是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本案原告的林地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没有受到损害,被告精捷公司根据现场界址指认作出的分户图也并无不当,也没有损害原告的财产,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被告精捷公司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精捷公司是受江山市经济开发区的委托进行测绘,测绘图仅供拆迁补偿协议的参考。界址的纠纷与被告精捷公司无关,界址是在村委和原告的见证下进行的,前三项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起诉的是损害赔偿纠纷,被告精捷公司认为被告精捷公司的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财产。被告精捷公司不同意重新出具图纸等,原告也不是提出上述诉求的主体。 被告毛塘村委对于征收的事实没有异议。征收的行为是政府行为,被告毛塘村委不是适格主体,测绘也不是被告毛塘村委实施的,本案与被告毛塘村委没有关联性,更不存在被告毛塘村委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所以不存在被告毛塘村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征迁是政府行为,原告在第三点诉求中要求被告毛塘村委配合被告精捷公司重新出具图表,被告毛塘村委没有任何配合义务,如果征迁部门要求被告毛塘村委提供,被告毛塘村委会依法提供。2021年12月5日原告与毛塘村经济合作社在街道的组织下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已经约定很明确,争议区块山场扣除相关平方土地后暂时按1478平方计算征收面积,村里已经将钱支付给原告。被告毛塘村委不是本案诉讼主体,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应当由乡级以上政府组织处理,被告毛塘村委作为村没有资格处理。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江山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其附件打印件一份、精捷公司测绘图三张(其中二张为复印件)、精捷公司分户表打印件一份、精捷公司面积复核图二张、函一份,证明:因江山市政府修路征地,被告精捷公司前后出具三份不一致的测绘图表,原告向被告精捷公司指出和反映测绘图表的错误的事实。 被告精捷公司对江山市人民政府公告无异议,公告可以看出相关主体是清湖街道办事处和江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证明被告精捷公司是受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委托对案涉林地进行测绘;对测绘图、分户表真实性无异议,已经标注了江山市经济开发区的地块测绘公司认为已经标注为国有土地,涉及该区块原告的面积确实没有计算,后在毛塘村委的说明下进行了变更,精捷公司测绘面积是不可能基于双方没有在现场指认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原告没有在现场指认被告不可能进行变更;对于收到函没有意见,但是对于函不可能做出实质性回应,精捷公司只是基于委托对此进行测绘,精捷公司认为没有测绘错误。 被告毛塘村委对江山市人民政府公告三性均无异议;测绘图和分户表、复核图、函只是针对被告精捷公司的,毛塘村委没有参与测绘,对此不发表意见。 2、测绘总图(打印件)、山形照片(打印件)、贺村2011建新10号勘测定界图、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精捷公司出具的测绘图表错误,与实际不符,存在错列、漏列、少列、乱列、错误参照的事实。 被告精捷公司对本次征地测绘总图、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山形照片、2012年征地测绘图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10号区块当时已经标记了江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图来看被告精捷公司认为该地块已经被征用,所以当时没有计算进去,后来在被告毛塘村委的解释下得知该地块补偿费用还未分配,又与开发区进行了汇报后予以更正。对于协议书,被告精捷公司认为不能证明经济合作社和原告都认为该份协议书能够证明测绘报告的错误,该份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只能表明原告提出了异议,不能说明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不能因为原告对测绘数据有异议,就认为数据错误。 被告毛塘村委同意被告精捷公司的质证意见。 3、征地补偿协议复印件、2010年万强公司测绘图复印件、2014年伟业公司测绘图、证明条各一份,证明:被告毛塘村委明知测绘图表错误,不阻止也未要求被告精捷公司纠正。 被告精捷公司经质证认为,协议和图纸如有原件则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对证明条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两个公司的的测绘报告和被告精捷公司的测绘报告中面积都不一样,不能确定哪个是错误的,关键是界址的问题。 被告毛塘村委同意被告精捷公司的质证意见。 4、现场照片打印件二份、高铁售票截图打印件一份、征地问题和意见汇总一份、汇总表一份、滴滴出行行程单打印件六份,证明:因出具错误测绘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精捷公司对现场照片、高铁售票截图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系,原告起诉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因为物权造成的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是针对物权的损害主张;征地问题和意见汇总第一段是对面积和界址的问题,街道本着查清现实多次和村委进行讨论分析,如果仅仅是被告精捷公司和毛塘村委恶意串通,只要***认可早就解决了,可以看出不是两被告串通而是界址纠纷问题,原告误认为就是要以他认为的山形图来确认,被告精捷公司做出的测绘数据不能作为原告的征迁补偿协议;汇总表本身不是证据,是原告自己罗列的时间;滴滴出行行程单超过举证期限,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关联,交通损失的话只有在人身损害中才有。 被告毛塘村委同意被告精捷公司的质证意见。 5、图纸、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书、江山市贺村镇湖前等七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新区块分类面积汇总表、征收土地方案、江山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江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1、该组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10(征地补偿协议)相互印证;2、被告衢州精捷测绘有限公司的测绘图错误。 被告衢州精捷测绘有限公司对盖有蓝色印章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公告的真实性有异议。当时因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把这块划归征收范围内,测绘的时候确实没有确定为补偿的面积,第一次测绘图提交到村里后村里提出错误,被告精捷公司已经更正,原告不能认为后来的测绘图是错的。 被告毛塘村委同意被告精捷公司的质证意见。 被告精捷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毛塘村委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毛塘村S315连接线征用清单复印件三份、代发清单复印件一份、农商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毛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经按照202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确认的涉案山场的面积计算补偿款全部支付给原告的事实。 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收到款项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超过举证期限。 被告精捷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对各方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对各方有异议的部分本院结合争议焦点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江山市清湖街道毛塘村村民。2020年,因规划S316(里坞)-S315(十村)连接线一期建设项目需要,江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人,对包括清湖街道毛塘村在内的部分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被告精捷公司对包含原告户在内的部分田地、山场的面积进行了测绘。2021年12月5日,***与清湖街道毛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载明:“为推进高新东路土地征收项目,***户反映土地测绘面积错误等问题,就面积问题多次协调更改无果,经清湖街道协调下,双方本着加快推进工程项目、搁置争议及时高效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户位于破山头山场的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暂计算:本次征地面积暂按照1994年分山到户每人295平方,***户7人共计2065平方为基础,扣除此前已置换的87平方,及本次红线外的面积暂按500平方扣除,本次征地就该地块暂按照1478平方计算,最终面积按照本协议第4条的方案确定。2、***户的其它征地备注为23号、43号、50号、67号地块,***户对衢州精捷测绘公司的数据有异议,但同意暂按照衢州精捷测绘公司的数据进行结算支付。如***户今后对精捷测绘公司的数据提出异议且成立的,按照查明调整的数据为准,多退少补。3、***户本次征用的水田(对应79号地块)面积无异议,同意按照326平方计算,50.74平方属于第二村民小组。4、对破山头山场的最终应支付的征地面积,由第二村民小组、毛塘村村委会协调处理,涉及本次征地的人户按照1994年分山时的标准确定总面积(人均295平方),对本次未征用的面积据实测量,本次征地涉及的各户实际征地的最终面积按照当年分山的人口计算的总面积扣除经实测未征面积为准,***户同意和其它各户均按照本条约定多退少补。如本次征用和未征用总面积与征用的面积之与当年分山总面积有出入的,据实调整。若本次测量的总面积超出当年分山总面积的,多出的面积归第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若本次征用和未征用总面积和少于当年分山总面积的,不足面积按当年分山人口均摊。5、和本协议无关的其它事宜不在本协议中处理。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交清湖街道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021年12月9日,***收到江山市清湖街道毛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发的土地征用款共计181401.10元。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为被告精捷公司是否对原告造成损害,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精捷公司对其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需同时满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要件,本院现结合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对此分析如下:其一、原告的财产是否遭到损害。本案中,原告主张系因被告精捷公司测绘错误导致原告户应享受的补偿款未能及时发放,其虽主张其物权及相关权益遭受损失,但在本案中未能明确其所遭受的具体损失;并且原告提供的其与毛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协议亦约定相应面积据实测量后按约定多退少补,其后应该也收到了相关款项,而今亦尚未确定原告户所涉面积的实际情况,故其目前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确实存在;而原告主张的因精捷公司测绘错误所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关联性难以确认,本院无法据此认定原告存在实际损失。其二,被告精捷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及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主张两被告可能存在串谋共同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形以及被告精捷公司测绘错误导致原告无法及时获得补偿,故而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被告精捷公司本身是否存在测绘错误,双方各执己见:原告主张精捷公司在其户界址清晰明确的前提下制作错误的图纸和面积使原告实际应得面积错误导致财产受损;被告精捷公司主张其作为测绘公司系基于原告及其他权利人的确认下进行测绘,图纸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原告多次指认地点不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存在串谋侵害原告权利的情形,双方就图纸前后不一系因对方原因所造成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原告及毛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签署的协议中也体现出对于实际面积的认定各方仍然存在争议,其中如涉及界址问题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故在本案中据此无法直接认定被告精捷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同时,从征收公告、协议书等证据也可体现被告精捷公司既非征收主体也非决定费用如何发放的有权部门,精捷公司进行测绘制图后并不能决定其测绘图纸是否被采纳及相关费用如何分配,其行为与原告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害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故无法确认被告精捷公司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精捷公司测绘错误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精捷公司重新出具测绘图等,本院认为,被告精捷公司虽未提交相关委托手续,但本案当事人均确认精捷公司并非受原告所托进行测绘,被告精捷公司与其并无合同关系,并无对其重新出具测绘图等的义务,根据前述因果关系的分析亦对原告无履行义务。基于被告精捷公司无需承担上述责任或履行义务,被告毛塘村委在本案中亦无相应连带赔偿或配合义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精捷公司重新出具测绘图并赔偿损失、要求被告毛塘村委配合测绘并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的前两项诉讼请求,其诉求内容为要求确认某行为(事实)错误,而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故原告的前两项诉求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当在程序上驳回其起诉;对该程序处理,根据判决吸收裁定的原则,宜在本判决中一并作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请求“确认被告衢州精捷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S315连接线征地清湖街道毛塘村2队分户图》涉及图标中第1号、第2号、第X2号、第3号、第X3号、第4号、第23号、第43号、第50号、第67号地块及涉及原告位置应标注面积而未标注面积的测绘错误;确认被告衢州精捷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S315连接线征地清湖街道毛塘村2队分户面积表》涉及原告及相关联户的面积错误”的起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