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安交科(北京)监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路安交科(北京)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51307号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66号院1号楼商业1-2-(2)B区35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安交科(北京)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作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市声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安交科(北京)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