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初955号
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17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元生华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D-3楼二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元生华网软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