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642号
申请人:北京天时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4层B5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0号卫星大厦9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天时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天时宏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8月7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38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鹰翔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