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卓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2042号

原告: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69号**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16层16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公司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四维公司向**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利益100000元;2.请求判令四维公司向**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维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在**公司与四维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四维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了**公司的账户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押金667287.85元。**公司因误解四维公司起诉的数额无误,随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在2020年9月10日前退还四维公司押金667
287.85元。2020年9月11日,**公司准备将(2020)京0101民初12629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归档个存卷,与财务再次核对与四维公司之间经济往来账目时发现,四维公司在以前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共交纳押金1067287.85元。2018年4月8日,双方签署了《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公司分两个账户分别向四维公司退还了500000元押金,实际在四维公司起诉前只剩567287.85元押金未归还。**公司发现失误后,及时与四维公司联系,要求返还**公司多支付的100000元押金,但四维公司拖延一段时间后又拒绝返还押金100000元。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公司为维护的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四维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四维公司认为双方间因拖欠押金导致的纠纷系基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就**公司拖欠押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20)京0101民初12629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并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如下:**物业于2020年9月10日前向四维公司退还押金667287.85元,支付保全费3856元、案件受理费5236元、保费2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原则确认调解金额,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执行完毕。**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另行提起的诉讼,即实质上仍是基于申请人与**物业公司之间租赁合同关系发生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要求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主张其与四维公司之间存在不当得利纠纷,并依据(2020)京0101民初12629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转账支付回单及银行流水明细、《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四维公司支付不当得利利益,故本案属于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鉴于四维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16层1601-1,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四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