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初38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竹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国栋,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诺,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丹,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维智联(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地上**-3)**832。
法定代表人:简国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培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霖,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院**楼**1601-1iv>
法定代表人:程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培冰,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霖,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弘彧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可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大连邦尼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汇贤园****#**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简国栋。
原告***与被告简国栋、**、金诺、四维智联(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连邦尼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原告已预交294800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余款29476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霍 宏
审判员 周欣宇
审判员 孙文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