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卓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16层160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069号**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22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维公司上诉称,因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押金,上诉人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案号(2020)京0101民初12629号),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并由东城区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如下:**物业于2020年9月10日前向申请人退还押金667287.85元,支付保全费3856元、案件受理费5236元、保费2000元以及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执行完毕。根据裁定审查意见,如果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据调解书提起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告知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双方在东城区法院达成调解后,通过执行调解书取得的667287.85元,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且该调解书载明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调解系双方自服达成且调解书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形。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存在不当得利从根本上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被上诉人坚持对押金金额再次提起争议,仍是基于与上诉人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也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对于四维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后,**公司在执行中多支付了10万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四维公司向**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等,故本案系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四维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四维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赵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