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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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16层1601-1。
法定代表人:程鹏,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7号弘彧大厦10层1002A室。
法定代表人:岳涛,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四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维智联公司)、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8民初9147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维智联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未提供有效的权利基础。二、本案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三、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四、从管辖制度设置的价值目标来看,管辖权的确定对当事人而言至少应当是确定和可预期的。综上所述,根据《关于北京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将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百度网讯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百度在线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四维图新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四维图新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贵院依法提级审理,或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贵院依法提级审理。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初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任何关联,而上诉人住所地是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建立管辖的唯一连接点,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由贵院对本案依法提级审理,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百度网讯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百度在线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四维智联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由为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将四维图新公司、四维智联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诉称四维图新公司、四维智联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及数据抓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37号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四维图新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因四维图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级别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有权审理辖区内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故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并未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关于诉讼时效,非确定本案管辖需要审理的问题。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四维图新公司、四维智联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姜丽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田 芬
书  记  员   邹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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