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2民催3号
申请人:北京科远广宇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河北省邯郸市。
申请人北京科远广宇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科远广宇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票据金额25313.43元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科远广宇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凭票据),由申请人北京科远广宇勘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