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9民初824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北京爱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爱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昕,职务经理。
被告:安徽墨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墨斗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
法定代表人:张金柱,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爱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墨斗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0.00元,其他损失鉴定后增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北京爱好公司、安徽墨斗公司雇佣的司机,每天在北京爱好公司的手机软件平台上按平台派发的订单,将平台上下单的乘客送至目的地,2020年12月23日15时许,原告**在接单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北京爱好公司、安徽墨斗公司间属于雇佣关系,原告是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伤,被告北京爱好公司、安徽墨斗公司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北京爱好公司在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乘坐北京爱好公司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北京爱好公司承担的责任,由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负责赔偿。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北京爱好公司、安徽墨斗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北京爱好公司、安徽墨斗公司为雇佣关系,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在工作中受害的损失,原告应向被告北京爱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起诉。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处理。
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给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彬
审判员 赵志明
审判员 陈德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