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3民初1789号
原告:元氏县恒亮建材服务站,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嘉惠街家兴里1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赵县北二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元氏县恒亮建材服务站与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赵县公安局报案,称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中“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城花园八、九号楼项目部”印章系伪造,赵县分安局于2019年5月10日决定对该伪造公司公章案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赵县公安局侦查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