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23民初142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淄博海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沂源县城螳螂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善良,沂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地址:沂源县振兴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淄博海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