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7民初234号之一
原告: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高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等四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冀0607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告***提出在冻结被告***在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于家庄信用社账号24×××18存款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在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于家庄信用社账号24×××18存款456363.6元(划拨至原告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广济支行04×××77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