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07民初234号
原告: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高荆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张国会,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刘铁强,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杨美娇,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上述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二喜,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会、刘铁强、杨美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被告张国会、刘铁强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二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终止原告与被告***2017年6月1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后有变更为要求确认土地流转协议无效;2、判决四被告共同退还土地补偿费60984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满城区于家庄乡农户,四被告系该家庭户成员,被告***系户主。原告因生产经营,受让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流转的土地面积为5.082亩,每亩补偿费为1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费609840元,被告***将土地交原告经营。2018年9月13日,因政府项目建设征用被告转让给原告的土地。被告刘铁强以户主的名义代表四被告与满城区于家庄乡民委员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村委会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给付被告补偿款456363.6元。收回5.082亩土地的使用权。该土地由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征用。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已不能实际履行,合同已终止。被告应退还土地流转费609840元。经协商,被告拒绝退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国会、刘铁强、杨美娇辩称,2017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因政府征地,该协议已不能实际履行,故我方同意终止或解除协议。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政府征地造成的,双方均无过错。两份协议时间相差1年3个月,期间该土地由原告占有使用。政府征地价格低,征地后政府将456363.6元打入于家庄政府以刘铁强名义设立的账户。委会干部曾给双方调解,意见是将政府给的补偿款给付原告,政府不同意,表示必须将补偿款给付被告。后双方产生误会,导致发生纠纷。我方同意将政府给的补偿款给付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家庭成员有***、张国会、刘铁强、杨美娇四人。被告***于张国会系夫妻关系,被告刘铁强系被告***、张国会之子,被告杨美娇系刘铁强妻子,***系该家庭户户主。2017年6月1日,被告张国会以***名义与原告订立了土地流转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满城区土地经营权转卖给原告,面积5.082亩。原告一次性给予被告每亩12万元作为土地补偿金,共计609840元。被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五十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也作了相应约定。合同订立后,被告将土地5.082亩交付给原告。原告主张通过该村村委会主任黄伟、刘红飞、郭村杜玉昌将土地补偿款609840元给付了被告张国会。被告主张此事是通过村委会干部协商的,所以村委会是同意转让的。原告不认可,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村委会也没在该协议上盖章。涉案土地是被告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田。当时分地时被告家庭成员有***、张国会、刘铁强及刘铁强妹妹刘俊。刘俊表示其在2014年出嫁,户口迁到南闫童村。被告转让土地的事不知情,也未分到钱。被告杨美娇表示,其2010年户口才从汤村迁到,迁入后未分到地,转让地的事也不知情。2018年9月13日,被告刘铁强以户主的名义与满城区于家庄乡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保定市满城区于家庄乡村民委员会。乙方,户主刘铁强。为促进满城区经济发展,需征用部分土地用于河北京车造车基地项目建设,经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征用,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按照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补偿乙方土地5.082亩合款370986元,补偿青苗及大田作物合款85377.6元,两项共计456363.6元。2、解除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并收回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由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征用。……。合同订立后,村委会于2018年9月21日将456363.6元打入刘铁强账户。该5.082亩土地政府征用。
本院认为,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满城区于家庄乡村民委会未在双方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协商此事时虽有村干部从中协调,但被告无证据证实代表村委会同意转让,原告也不能提供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到庭说明村委会是否同意转让,故应认定转让土地时未经发包方同意。故原、被告双方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本应相互返还。鉴于该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不能返还,且原告对该土地已占有使用一年有余,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补偿,补偿103476.4元为宜。关于返还主体问题,根据签订两份协议及收取补偿款的情况应认定该土地为被告***、张国会、刘铁强三人经营,故返还补偿款应由上述三被告返还,返还数额应为506363.6元(609840元-103476.4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补偿款,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2017年6月1日,被告张国会以被告***名义与原告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订立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
二、被告***、张国会、刘铁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返还原告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506363.6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0元,诉讼保全费3569元,原告河北万庆电力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0元,被告***、张国会、刘铁强负担7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金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