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8554号之一
原告:重庆源动力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兴北路16号17-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3915591M。
法定代表人:*步兵,执行董事。
被告:川阀智能阀门(成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3栋6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KDP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源动力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川阀智能阀门(成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源动力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源动力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源动力流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源动力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