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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5执145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负责人:邹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 被执行人:叶某,男,汉族,1992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叶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9991.8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支付律师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叶某平安某深圳分行xx账户;2、冻结被执行人叶某中国某深圳市分行xx账户;3、冻结被执行人叶某深圳前海微众银行xx账户;4、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xx账户;5、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和平路支行xx账户。上述账户内的存款已扣划,扣划得款项6911.96元。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目前发现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