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4119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0号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425180。
负责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爽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