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河南零点智联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20829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0号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425180。 负责人:**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零点智联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古城居委小北拐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MA4819JN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河南零点智联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6月至7月期间的物联网产品使用费10072元以及违约金3683.01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2月,以欠缴费用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3‰计收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合计13755.0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国移动物联网(专网专号)业务办理表》以及附属《中国移动物联网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10000张物联网卡及相关通信服务,其中物联网卡制**1元/张,物联网卡流量套餐12元/月/张,并约定被告逾期缴纳费用的,原告有权暂停提供通信服务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欠费满90日未缴纳费用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协议签署后,被告于2021年6月完成物联网卡的实名制认证开通并开始使用。但是,自被告开始使用原告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起,被告至今未缴纳2021年6月至7月的欠费。鉴于此,原告已终止提供物联网卡相关服务,截止起诉时,被告尚欠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物联网卡及流量费(含滞纳金)13755.01元未支付。 被告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状所述基本属实。原告陈述被告从事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电子产品的销售。2021年5月24日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物联网(专网专号)业务办理表》显示被告订购CMIOT物联卡,应用类型为安防监控,实际应用场景为工业路由上传数据至云端,根据以上实际使用场景选择开通流量功能,被告开卡数量10000张,**1元/张,流量套餐为2020年版50元6GB月折后12元/月。起始号码1440239283116,终止号码1440239279167。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集团客户服务协议》第四点中责任承担约定被告在原告公布费用交纳期限内,未能按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原告将按其所欠费用的0.3%收取违约金。《中国移动物联网业务合作协议V2.2》第5.1资费及计费结算自每个自然月为一个对账周期。每账期结束后次月5个工作日,原被告双方完成对账工作,当月结算的费用发生期是上月1号至上月最后一日。5.4条被告应按照原告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原告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被告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原告有权暂停提供通信服务,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违约金。上述办理表及合作协议原告方业务受理人为***签字。 原告主张双方签订案涉合同后,原告通过邮寄的形式向被告提供了10000张物联网卡,原告提交了运单号为SF1125240585910由***向**183××××****发送快递的邮单号,显示2021年5月27日签收。原告称通过邮寄在2021年5月27日分两批邮寄9985张到郑州市中原区,另外15**寄到珠海的工厂以供设备测试,因时间过久,原告查询不到邮寄的记录。原告提交了激活截图显示有服务号码、激活时间等信息。被告分别激活了物联网卡尾号为2367、2347、2535的卡号并使用,激活卡片按照12元/月收取套餐费,三张卡片使用时间为6月、7月;被告产生欠费后,原告主动操作了停机。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10000张物联网**10000元(1元/张×10000张)及套餐费72元(12元/月×3张×2个月),原告主张从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 另,原告提交一份2021年7月22日其出具的《物联网费用催缴函》显示,要求被告收到该函件3天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6月份账单10036元,逾期将开始计算滞纳金。原告未提交是否将该邮件送达给被告的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移动物联网(专网专号)业务办理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集团客户服务协议》及《中国移动物联网业务合作协议V2.2》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顺丰物流单信息及原告激活截图,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本院采信原告主张,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10000张物联网卡,被告激活三张物联网卡使用了2个月。原告诉求被告支付物联网**10000元及月套餐费用72元(12元/月×3张×2个月),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中双方未约定明确的**的付款时间,仅约定“对账”“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对账单中记载的费用”等,且应为使用卡所产生的资费,而非**。原告主张全部费用计入月资费从2021年8月1日起计算逾期违约金,但根据协议约定结算为次月5个工作日,本院对原告起算违约金的时间点更正为2021年8月7日。原告主张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为以1007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原告主张违约金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零点智联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10000元、月套餐使用费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7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