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泰华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2381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泰华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坑社区新秀新村8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TJF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0号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425180。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深圳市泰华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泰华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57.68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357.68元,由原告深圳市泰华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80.31元(已由反诉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80.31元,由反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浩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