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1431号
原告:***,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马坤欣,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定州市博陵南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01181919G。
被告:河北瀛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方(定州)再生资源产业基地迎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91121464R。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马坤欣、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瀛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计276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3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朝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