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品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辖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博陵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品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毛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车玉静,经理。
上诉人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品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74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工程地点位于定州市××庄××村,故应由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门窗施工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甲乙双方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的甲乙双方人民法院系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上述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该条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津**,故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