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50号
原告:北京奥维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大高舍村侯家坟1号。
法定代表人:徐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博陵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贵,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奥维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奥维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奥维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庆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