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1773号 原告:马某,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迁西县。 被告:周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海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宋某,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马某与被告周某、唐山海港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