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62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海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锐,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张艳合,上诉人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唐山海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艳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5民初1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5民初10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鹏章
审判员 刘蒙蒙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