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监8号
监督机关: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海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兴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玉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中华城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孔令敏,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海城路东侧建设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玉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唐山海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唐山海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冀02民终3848号民事判决,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唐检民(行)监(2019)13020000320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吴光宇
审判员 翟慧环
审判员 刘文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单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