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21执1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徽环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5689555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徽环环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徽环环卫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徽环环卫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1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