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2403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飞航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敦化市长德物流商贸城一期C-4栋1-1层。
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住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延边飞航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2403民初1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边飞航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1.向申请执行人延边飞航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403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789元,执行费422元。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文书送达情况:本院已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经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有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到敦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在敦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案款,暂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执行。
失信和限高情况:本院已于2020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敦化市沙河沿镇富贵村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延边飞航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延边飞航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延边飞航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