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启明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启明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唐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唐民初字第473号 原告河北启明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靖远大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县水利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南环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局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启明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启明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县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启明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启明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5元,由原告河北启明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