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827民初477号
原告:某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连县某某环卫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孟连县某某环卫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某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某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