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3556号
原告: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15层15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8号29楼29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小麦互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1幢10层16B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小麦互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