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6472号之二
原告: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8号29楼29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84元,减半收取计29,492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4,492元。由原告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