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8647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8号29楼29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人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依法作出(2022)沪0115民初8647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30,87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申请人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上海淘景立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30,871.0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