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苏0508民初479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6月29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当事人:原告:昆山越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景红商业中心275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建筑防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三巷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3幢。
法定代表人:***。
事实理由: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并告知其逾期交费的法律后果,但原告未在规定缴费期间内缴费案件受理费。
裁定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表明其放弃了诉讼权利,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主文:本案按原告昆山越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