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防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越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建筑防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苏0508民初479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6月29日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当事人:原告:昆山越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景红商业中心275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建筑防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三巷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吴中大道1368号3幢。 法定代表人:***。 事实理由: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并告知其逾期交费的法律后果,但原告未在规定缴费期间内缴费案件受理费。 裁定理由: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表明其放弃了诉讼权利,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 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主文:本案按原告昆山越嘉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